2018年4月12日16:10分许,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山煤业)井下9+10号层南翼轨道大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9.1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上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4月13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组织浮山县人民政府及浮山县公安局、总工会、煤炭工业局并邀请浮山县监委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础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山西中强煤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下辖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两座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公司地址位于山西省浮山县。
山西中强煤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8〕XQ058,有效期:2018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山西中强煤化有限公司设有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供应部、销售部、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
福山煤业设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 6名矿级领导,设生产副总、掘进副总、技术副总、机电运输副总、安全副总、通风副总、防治水副总等7名副总工程师,设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地测防治水科、培训科、职业卫生防治科等职能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
事故地点位于9+10号层南翼轨道大巷距起点250m处,该处为一段水平巷道。9+10号层南翼轨道大巷位于井田东部,西侧为8302综采面采空区,东侧为南翼带式输送机大巷,南侧为南翼一采区,北侧为北翼采区。南翼轨道大巷担负向南翼一采区、二采区运输物料和人员、进风、管线m,锚喷支护。巷道安装有SQ-160/160P型无极绳连续运输车1台,JD-1.6型、JD-2.5型调度绞车各1台,RJKY55-32/1800(A)型架空乘人装置1台。巷道西帮上方敷设有监控线、电话线、动力电缆等,东帮上方布置压风、供水、排水管路各一趟。
9+10号层南翼轨道大巷无极绳连续运输车运输范围为本巷道起始点车场至一区轨道巷中间车场,运输长度980m,最大坡度15°。无极绳连续运输车使用φ26-6×19S+FC型钢丝绳,铺设30kg型轨道。
2018年1月1日至4月12日,福山煤业自查检查19次,查处隐患207条;山西中强煤化有限公司对福山煤业安全检查15次,查处隐患125条。
浮山县煤炭工业局2018年1月至4月共检查福山煤业13次,共查处63条隐患。
2018年4月12日6:30分,运输队队长赵永生主持班前会。班长张双喜安排运输班工作:无极绳绞车司机张永旗和把钩工李刚负责在南翼轨道大巷用2号无极绳绞车运输物料;调度绞车司机任永红和把钩工陈小亮负责向2号车场运输从中央水仓清理出来的煤泥车。
运输队4月12日早班班前会议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地作业区域相关5人为班前会安排的入井作业人员。
(1)当班班长张双喜现场模拟了死者李刚当时被挤伤的位置及梭车和矿车掉道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南翼轨道大巷距无极绳绞车机头250m处,锚喷支护,巷道宽度为4.2m,轨道居中铺设。该处为一段水平巷道,水平段距离19m,南北两侧各设置一处阻车器,北侧阻车器以北约1 m为变坡点,该阻车器至2号车场向下最大坡度为6°,距离约250 m;南侧阻车器以南约5 m为变坡点,该阻车器向下至中央水仓段巷道最大坡度为15°,距离约400 m。该处还安装有JD-1.6型、JD-2.5型调度绞车各1台。
根据调查笔录、当班调度值班记录和现场人员的定位轨迹等综合分析,认定事故时间:2018年4月12日16时10分许。
通过询问现场人员、现场勘察及综合分析,2018年4月12日16:10分许,把钩工李刚急于下班,想尽快清理掉无极绳轨道上的煤泥矿车,在南翼轨道距二部车场250m处违反“在清挖水仓的运送过程中不准使用无极绳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梭车未停止的情况下就去连接矿车,而矿车另一侧阻车器处于闭合状态,梭车将矿车碰撞掉道,矿车掉道将其挤伤。
把钩工李刚违反《辅助运输作业规程》和《运输煤泥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操作,在梭车运作情况下挂钩,导致梭车与装有煤泥的矿车相撞掉道将其挤伤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运输煤泥安全技术措施》安排专门的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跟班,也无专人现场协调无极绳绞车与调度绞车的运输作业,当班安全员也未到现场监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安全观念淡薄,作业规程及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3)山西中强煤化有限公司、浮山县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李刚,男,53岁,群众,福山煤业运输队把钩工,负责在南翼轨道大巷用2号无极绳绞车运输物料。违反《辅助运输作业规程》和《运输煤泥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操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张双喜,男,36岁,中专文化,群众,福山煤业运输队当班班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有关规程、措施在现场执行不力,对当班责任区域内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3.赵小国,男,39岁,中专文化,群众,福山煤业当班安全员,负责监管当班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未到现场监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
4.赵永生,男,35岁,中专文化,群众,福山煤业运输队队长,负责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对全队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相关规程、措施安排工作,规程、措施执行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运输队队长职务;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0000元。
5.孟凡勇,男,汉族,33岁,本科文化,群众,福山煤业机电运输科科长,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6.马彪, 男,30岁, 本科文化,群众,福山煤业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反“三违”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7.陈金刚,男,汉族,43岁,大专文化,党员,福山煤业机电运输副总,负责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8.方辉,男,46岁,本科文化,群众,福山煤业机电运输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规程措施未贯彻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1.陈明先,男,52岁,党员,中强煤化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下属两个矿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规程措施未贯彻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杨冲,男,32岁,群众,浮山县煤炭工业局局五人监管小组组长,负责矿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中强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孙峰凯,男,43岁,党员,浮山县煤炭工业局煤炭股股长。对该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福山煤业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一)福山煤业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 牢固树立“装备保安”理念,强化井下运输管理,提升装备保安水平;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逐步的提升职工责质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加大反“三违”力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二)福山煤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三)浮山县人民政府和煤炭工业局要组织全县生产企业结合本次事故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风险点预控和岗位风险防控“双预控”管理,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