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下简称晋普山煤矿)井下 902 轨道巷在新建车场放车过程中发 生一起
2016 年 12 月 24 日 5 点 20 分许,管教干部王长建在六监区 会议室对早班 40 名犯人(其中 2 名犯人负责送饭当时未入井) 召开班前会,对三个工作面(902 维修工作面、90209 副巷工作 面、902 轨道巷车场工作面)布置工作,替班值星员赵雪龙对 902 轨道巷车场工作面的犯人具体安排分工。
6 点 10 分许,带班干部郑文红、王长建带领 38 名犯人坐大巷人车下井,其中 902 轨道巷车场工作面、90209 副巷工作面各 13 名犯人,902 维修 工作面 12 名犯人。902 轨道巷车场工作面分工分别是赵军华、 康乐负责开绞车及打信号,胡江博负责小哨接电话,郭景瑞负 责电路,陈晋榆负责开刮板输送机,曹华、崔阿强负责装煤及 翻煤,张大雷负责背炸药,程保君、杨红旺、罗虎生打锚杆支 护顶板,张李庆负责清煤,王杰(死者)负责清煤及打信号。
7 时许,曹华和崔阿强、王杰、陈晋榆四人在 902 轨道巷车 场处将矿车第一次装满煤后,曹华和赵军华互发信号提车至地 沟刮板输送机处,由曹华和崔阿强卸煤,卸煤后曹华和赵军华 互发信号放车,赵军华操作绞车第一次将空矿车下放至车场, 空矿车行至车场距装煤处 10 余米处停下,这时另一值星员苗红 兵过来看到后就用喊话器喊话给赵军华让其再松点钢丝绳,赵 军华松绳后,曹华、崔阿强、王杰三人将矿车推至装煤处开始 8 第二次装煤。苗红兵上至地沟刮板输送机处遇见赵军华后说你 下一趟多松点绳,车到下面时放的稍快点,下面好推车,赵军 华说知道了。 第二次将煤装满矿车后,曹华和崔阿强走到地沟刮板输送 机处见了赵军华告知他可以提车,曹华和赵军华互发信号后提 车至地沟刮板输送机处停车,曹华和崔阿强将煤卸完后,曹华 打了 3 声信号铃并用语音和赵军华说放车,接着便听到回了 3 声信号铃。赵军华就第二次下放矿车至坡底约四、五米处时便 松离合、松刹车、断电放飞车,此时王杰背对矿车方向和张李 庆面对面在车场轨道上清煤,张李庆刚转身背对王杰时不知被啥东西撞至轨道右侧两米外的积水处,起身后发现第一辆矿车前轮已跨过圆木阻车器并将王杰压于矿车下,在现场打锚杆的杨宏旺、罗虎生发现出事后,就和张李庆一起抬起矿车,将王杰从车下拖出。
8 点 26 分,安检员候寅年将现场情况通过小 哨处电话向调度台汇报,后管教干部郑文红、王长建赶到现场安排犯人用担架抬着王杰送至 902 运输大巷后升井急救,经晋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10 时 27 分死亡。
直接原因:技术鉴定组综合现场勘查情况、调查取证笔录、尸检报告 及有关的资料认定,在斜巷运输时,绞车司机赵军华违章不带电开绞车、放飞车,造成站在轨道上清煤的王杰被撞致死,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晋普山煤矿当班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生产劳动组织不严密,运输管理制度和车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执行不到位;晋普山煤矿六监区对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自保互保意识不强,致使个别作业人员存在违章作业现象。
赵军华,男,汉族,40 岁,群众,2009 年因犯故意伤害、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2010 年 9 月入晋城监狱服刑。系当班绞车司机,违反该矿《调度绞车管理制度及标准》 第七条第 6 项及《调度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第六条之规定,下 放重物时,松离合、松刹车、断电违章放飞车,导致矿车下放 过程中将站在轨道中清煤的王杰撞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款之规定,由晋城监狱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候寅年,男,汉族,42 岁,群众,晋普山煤矿安全科专职安检员,负责当班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未严格落实当班安全员的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缺位失察,未及时制止绞车司机违章操作绞车。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13 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
何森,男,汉族,35 岁,党员,晋城监狱六监区副监区长(主持工作),负责六监区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本 人的岗位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日常对本 监区服刑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
郑文红,男,汉族,44 岁,党员,晋城监狱三大队 大队长,事故当班带班队长。全面负责五、六监区的各项管理 工作,所管监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六监区的工作督促 指导不到位,对副监区长未认真履职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 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潘飞鸿,男,汉族,46 岁,党员,晋普山煤矿运输 科科长,对运输科业务保安和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运输管理 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 行政处罚。
安如清,男,汉族,42 岁,党员,晋普山煤矿安全 科科长,负责全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14 对安检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 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的 行政处罚。
史随明,男,汉族,52 岁,党员,晋普山煤矿分管 运输专业副总工程师,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对运输专业安全 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 行政处罚。
高三保,男,汉族,54 岁,党员,晋普山煤矿总经 理,暂管安全副矿长分管的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履职不够,监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日常安 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关键环节要求和把控不全面。对此次事故应 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6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的 行政处罚。
田文彪,男,汉族,53 岁,党员,晋普山煤矿矿长,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教育 15 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 行政处罚。
晋普山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矿罚款 人民币 25 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1 月 20 日 0 时 50 分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 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煤业)9#煤水平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 胶带输送机机头发生一起机械伤人事故,造成1 人死亡,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108.9 万元。
2016 年 1 月 19 日 23 时许,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带班副经理 黄小赖在会议室主持召开零点班班前会,参加会议总人数为 32 人。矿建三队一班全体 8 人参加了会议,队长陈迪生在会上安排 生产任务为 9#煤水平轨道大巷正常掘进,强调了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 带班副经理黄小赖安排 9#煤胶带大巷当班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并要求 确保安全。
会议时间十五分钟左右,会议结束后,矿建三队一班 全体人员入井。 到达 9#煤水平轨道大巷后,班长解红宾巡检发现胶带输送机 机头 30 米处皮带接口有裂口将要断开,便安排副班长张登科带人 处理。安排完工作后,解红宾和常文革、牛进庭继续向 9#煤水平 轨道大巷工作面走去。张登科安排祁晚玉、牛志虎、陈忠祥将皮 带架等材料送到工作面,并让他们找固定皮带的铁链和锚索,然 后安排赵海明和他钉皮带扣。张登科先启动胶带输送机将距离胶 带输送机机头 30 米左右的皮带接口运行至胶带输送机机头附近, 然后电话询问陈迪生皮带扣的放置地点,找到皮带扣后,他和赵 海明将上皮带用铁链和螺栓固定住。
随后,赵海明松开张紧绞车, 又和张登科一起割断皮带,在割开的皮带两头钉皮带扣(一头在 -9- 架上的钉扣方木上钉,另一头展开放置在胶带机头前方的底板上 钉)。期间,未找到铁链和锚索的祁晚玉、牛志虎、陈忠祥相继返 回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张登科、赵海明打好皮带扣后,接带时因 为两道皮带扣之间短了大约 1 米左右(长度不够)接不住,张登科 就安排赵海明、祁晚玉、牛志虎、陈忠祥去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向 外拉皮带底带,自己到胶带输送机开关处,将开关打至反方向, 并按下胶带输送机的启动按钮。胶带输送机启动预警期间,张登 科走到机头前和赵海明、祁晚玉、牛志虎、陈忠祥一起拉皮带。 胶带电机反向转动后,驱动滚筒只是空转,他们 5 人仍然拽不动 皮带,张登科返回胶带综合保护主机箱并按下停止按钮。
0 时 50 分左右,张登科走到胶带输送机驱动部,上到胶带大架上,站在 胶带滚筒上踩着皮带,向赵海明喊道“老鬼(赵海明的外号),开 吧”,赵海明启动胶带输送机后返回机头皮带处和陈忠祥、牛志虎、 祁晚玉向外拉皮带底带。约 1 分钟左右,突然听到张登科“哎呀” 了一声,拉出的皮带向后退了一下。赵海明就赶紧按下胶带输送 机停止按钮,和陈忠祥、牛志虎、祁晚玉跑到胶带输送机机头处 查看情况。发现张登科面朝胶带机头方向,两手搭在胶带输送机 架上,左腿卷入两驱动滚筒之间,右腿搭在滚筒皮带上。赵海明、 陈忠祥、祁晚玉三人将张登科从滚筒间救出抬至机头处地面,牛 志虎赶紧跑着找电话向井上汇报事故情况。几分钟后,带班副经 理黄小赖赶到现场,安排赵海明、陈忠祥、祁晚玉等人将张登科 用担架抬上井。1 时 35 分,西山煤电项目部安排车辆将张登科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5 时 20 分,张登科经晋城市人民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矿建三队副班长张登科在处理皮带撕口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踩踏运转的驱动滚筒上方皮带时,左腿连同部分皮带被挤 入相向运转的两驱动滚筒之间受伤致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有效 执行靖丰煤业制定的《机电操作规程》(暂行);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 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拒绝班组长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靖丰煤业对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张登科,男,汉族,32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矿 建三队一班副班长,负责当班皮带接口处理工作。安全意识淡薄, 在处理皮带接口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踩踏运转的驱动滚筒 上方皮带时,左腿连同部分皮带被挤入相向运转的两驱动滚筒之 间受伤致死,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赵海明,男,汉族,54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 矿建三队工人,负责当班皮带接口处理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接 受张登科的指令启动胶带输送机,对张登科的违章指挥未拒绝, 违章作业行为未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9-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解红宾,男,汉族,46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 矿建三队一班班长。负责当班工作人员的分工及作业现场的安全 工作。未按规定对当班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进行交底,对当班作业人员 管理和技术、安全指导不到位,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陈迪生,男,汉族,38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 矿建三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队作业人员安全 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定期组织本队安全检 查,未开展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黄小赖,男,汉族,50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机 电副经理兼机电管理部部长,当班带班副经理,负责机电设施安 全管理工作、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及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不到位,对矿建队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蔡涛,男,汉族,29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技术 副经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项目部生产技术管理及职工安全 培训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要求。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刘树军,男,汉族,55 岁,群众,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安 全副经理兼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 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仔细、不认真、不全面,未发现 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刘彩宏,男,汉族,57 岁,党员,西山煤电靖丰项目 部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按规定 督促建立健全项目部、区队班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部副 经理和各队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周玉忠,男,汉族,52 岁,党员,西山煤电建筑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专职副书记兼工会主席,西山煤电靖丰 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 部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发现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履职不到位的 问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张红兵,男,汉族,44 岁,群众,靖丰煤业安全管理部 安全检查工,当班跟班安检工,负责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对作 业现场的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到位,未发现皮带接口作业人 员违章作业的问题。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李建军,男,汉族,45 岁,群众,靖丰煤业生产技术部 部长兼基建项目部部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及基建工作。对西山 煤电靖丰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西山煤电 靖丰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要求的问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庞双喜,男,汉族,54 岁,党员,靖丰煤业安全管 理部部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对西山煤电靖丰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西山煤电 靖丰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和作业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要求的问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 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闫绪宇,男,汉族,42 岁,党员,靖丰煤业生产副 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技术部的工作督促指导不 到位,对生产技术部部长未认真履职的问题失察。对这次事故的 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安全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根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常建兵,男,汉族,42 岁,党员,靖丰煤业安全副 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对安全管理部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对安全管理部部长未认真履职的问题失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安全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根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人民币 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王红兵,男,汉族,42 岁,党员,靖丰煤业公司董 事长(矿长),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领导及有关 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作为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上报重视程度不够,对事故的 迟报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规定,给予上一年实际年收入 60443.66 元 70%的罚款计人民币 42311 元(大写:肆万贰仟叁佰壹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1 月 20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接到 事故报告后,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2012〕34 号”文件要求,责令靖丰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
西山煤电靖丰项目部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项目部罚款人 民币 30 万元(大写: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靖丰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矿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大 写: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11 月 15 日凌晨 2 时 50 分左右,山西泽州天泰西陈庄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陈庄煤业) 3202 综放工作面在撤架过程中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13.3576 万元。
2016 年 11 月 8 日,西陈庄煤业3202 工作面已推进至停采线,随即停止生产,当日煤矿安排采掘队将 3202 工作面煤溜撤 往 3401 工作面附近。
11 月 14 日晚 10 时许,采掘队队长赵甲会在采掘队办公室 给 11 月 15 日零点班的下井人员召开班前会,对3202回采工作 面撤架工作进行了安排。由当班班长张海庆负责 3202 工作面口 至东运输巷的运输工作,安排副班长孟志云到东运输巷安装备 用的液压支架,安排采掘队副队长张福庆负责在 3202 工作面拆 卸液压支架。张海庆安排了五名工人跟随张福庆干活,并对张 福庆说 3202 工作面两架支护架 66#、67#中间空隙较大,担心不 安全,让他们把 63#支架先撤出来,放入 66#、67#架中间,然 后把 66#支架运走,安排完人员后就各自到自己的工作区域开始 10 工作。 张福庆带领五名工人到达 3202 工作面后,张福庆安排吉海 兵、赵会朝、路小伟到工作面里面撤架、搞支护,他和徐天平、 赵育强在 3202 运输顺槽运支架和拆解支架。吉海兵、赵会朝、 路小伟他们三个人带上液压枪、撬棍等工具就来到 3202 工作面 开始工作。他们先将工作面南面的 63#支架撤了下来,放在了 66#、67#两架支护架中间,然后他们将连接滑板(俗称簸箕) 插入 66#支架下面,用铁链将支架与滑板固定好,然后将绞车钢 丝绳的绳头与支架上的连接器连接好,吉海兵给负责开绞车的 张福庆发了启动绞车信号,张福庆收到信号后就启动绞车开始 沿撤架通道拉支架。在将 66#支架拖到了距离 3202 运输顺槽北 面煤帮约两米处的地方,张福庆将绞车停下,吉海兵他们就把 固定支架的铁链、马蹄环等工具卸下来,返回工作面做支护工 作。张福庆看见 66#支架前面堆起的煤比较多,就让赵育强去拿铁锹清理一下支架下面的煤。赵育强走后,张福庆和徐天平相 跟着往运输顺槽东边走,准备将绞车绳挂到运输顺槽最东端二 盘区运输巷煤帮上的导向滑轮上,走到顺槽中间时,徐天平跟 张福庆说在这个位置上边的支护横梁上挂个滑轮拖支架会阻力 小,张福庆当时也同意了。随后他们将撤架通道北面顶端 3202 运输顺槽煤帮上的导向滑轮取下来返回运输顺槽中间位置,将 导向滑轮挂在了上方的支护横梁上,同时将绞车绳挂到这个导 向滑轮上,这时赵育强拿着铁锹过来了,张福庆让赵育强去清理支架下面的煤,他到支架跟前查看了一下支架周围环境。等赵育强把煤清理完后,张福庆让徐天平和赵育强去把绞车钢丝绳绳头拖过来,然后他回到绞车位置,这时徐天平喊绞车绳不够长,张福庆就开动绞车放绳,徐天平和赵育强将绞车绳拖至液压支架跟前后,张福庆将绞车暂停,徐天平拿出铁链,用 2 个 C 型开口环分别勾住支架底座的卡槽,另一端与铁链连接, 这两根铁链穿过连接滑板上面的两个孔后用马蹄环固定在一起, 随后徐天平再用一个 C 型开口环一端挂在马蹄环的螺栓上,另 一端挂在绞车的钢丝绳上,徐天平挂好后,赵育强走就到了 3202 运输顺槽与回风巷交叉口东南角处的一部绞车的后面,徐天平 来到位于运输顺槽东面顶端二盘区运输巷煤帮的电铃处打了两 声电铃,给开绞车的张福庆发了启动绞车信号,随后他到 3202 运输顺槽与二盘区运输巷交叉口东北拐角处站着,张福庆听到电铃声后开始启动绞车,大约过了 2 分钟、也就是 15 日凌晨 2 时 50 分许,张福庆听到 66#支架后尾梁处有响动,看见钢丝绳咬绳,随即又听到响了一声,这时用于连接支架与绞车绳头的 开口 C 形环被拉断,绞车绳头飞出正好打在刚探出大半个身子 来察看 66#支架运输情况的徐天平的胸部,徐天平受伤,头朝南、 脚朝北、蜷着身子左侧身倒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安全员赵胜利在井下用电话向西陈庄煤业调 度室调度员崔鹏飞进行了汇报,称 3202 工作面工人徐天平受伤。 后带班长张海庆组织工人护送出井,随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 杨国中电话作了汇报。徐天平被送往晋煤集团总医院进行抢救, 经抢救无效于 11 月 15 日凌晨 5 时 04 分死亡。
直接原因:西陈庄煤业 3202 回采面撤架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开口链环进行连接,徐天平未按规定站在安全区域内, 张福庆无证操作绞车,当 66#液压支架运输受阻、开口链环受力 过大而断裂时,飞出的钢丝绳绳头击中徐天平胸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西陈庄煤业采掘队当班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在拖移 支架时,未按照有关的作业规程规定挂车拖移,违反有关规定 使用开口链环进行连接,造成断裂时飞出的钢丝绳绳头击中徐 20 天平重伤致死导致事故发生;西陈庄煤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采掘队职工 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工作面回撤设施安全 技术措施在现场执行不到位,搬家工作组织不严密,致使个别 职工存在违章作业现象;西陈庄煤业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保安和安全管理有漏洞, 对采煤队搬家撤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跟踪监督管理不到位;天泰公司、泽州县煤炭工业局对西陈庄沟煤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徐天平,男,51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采掘队采煤工。 负责当班撤架工作中的挂钩、信号等工作。 违规使用开口链环代替马蹄环用于连接支架与绞车钢丝绳 绳头,在绞车开动、支架移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在安全区躲 避,在张福庆无证操作绞车拖拉 66#支架出现异常受阻情况下, 开口链环断裂被甩出的钢丝绳绳头击中受伤致死,对这起事故 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张福庆,男,45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采掘队副队长。 负责当班采掘队进入工作面之前查找工作面隐患和当场进行整 21 改工作,事发当班无证操作回柱绞车拖拉支架。 作为采掘队当班井下撤架的负责人,未发现并制止徐天平 违规使用开口链环代替马蹄环作为连接装置的安全隐患和行为, 自己未取得绞车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回柱绞车拖拉支架, 在液压支柱受阻时,未及时停车、松绳,致使开口链环受力过 大断裂,甩出的钢丝绳绳头击中徐天平受伤致死,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海庆,男,38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采掘队事发当班 带班长。负责当班工作面安全作业。 未严格落实本班及本人的岗位责任制;作业现场管理缺位 失察,当班工作安排不合理,在本班未配备专职回柱绞车司机 的情况下默许不具备资质的张福庆临时操作回柱绞车拖拉支架; 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够,安全隐患和作业情况巡查检查不到位, 未发现并制止徐天平违规使用开口链环代替马蹄环作为连接装 置的安全隐患和行为;对张福庆无证操作回柱绞车行为失察, 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赵胜利,男,39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 3202 工作面事故 当班专职安全员。负责当班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工作。 22 未严格落实当班安全员的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缺位失察,对现场作业动态未实时进行有 效检查,未发现徐天平违规使用开口链环代替马蹄环作为连接 装置的安全隐患和当班副队长张福庆未经培训和取得《操作证》 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操作回柱绞车的问题并加以制止。对此次 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相关职 能部门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调离原工作岗位。
赵甲会,男,42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采掘队队长。负 责采掘队的生产、安全、计划等工作。 未严格落实本队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 意识不强,当班搬家工作安排不合理,在当班绞车工都计青请 假后未调配具有操作回柱绞车资质的作业人员替班,而是默许 当班副队长张福庆在无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临时操作回柱绞车并 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给予其撤职处分。
陈胜良,男,44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安全科副科长。 协助安全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和安全员的日 常工作安排。 未严格落实本公司及本人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意 识不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对职工安全生产教 23 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不细,对工人违章作业等问 题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款之规定, 给予其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
杨国中,男,47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总工程师。负责 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对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进行技术把关等。 未严格落实本公司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指导和 技术管理不严,搬家撤架安全措施制定不详细,留有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未按该公司总经理、矿长司坤善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迟报。对此次事 故负有重要责任,对事故迟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根据《安 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刘天祥,男,53 岁,群众,西陈庄煤业安全副矿长兼安 全科长,当班跟班矿领导。 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及督促落实安全员对每个工作面的 检查工作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够,监督落实 24 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日常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当班 带班下井后对作业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细,督促关键环节要 求和把控不全面;对徐天平违规使用开口环代替马蹄环作为连 接装置的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具备绞车司机资质的张福庆临时充 当绞车工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款之规定, 给予其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
司坤善,男,54 岁,党员,西陈庄煤业总经理兼矿 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未严格落实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不彻 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 不足。事故发生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上 报情况重视不够,要求不严,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迟报。 对事故迟报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经调查,徐天平在受伤后 死亡之前,其已两次督促总工杨国中上报事故,并积极组织抢 救,没有迟报事故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后果,违法情节轻 25 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对迟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王路文,男,49 岁,党员,西陈庄煤业董事长兼 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未严格落实山西泽州天 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及“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制度督促 不到位,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和不足。对此次 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责令其向天泰公司写出书面检查;根据《安全生产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段同奎,男,49 岁,群众,天泰公司驻西陈庄煤业驻矿 安监员。负责监管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驻矿安监 员的岗位责任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缺位失察,对现场作业动 态未实时进行有效检查,对徐天平违规使用开口链环代替马蹄 环作为连接装置的安全隐患和当班副队长张福庆未经培训和取 得《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操作绞车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桑海林,男,53 岁,群众,天泰公司安监科临时负责人。 26 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下属煤业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未扎实 开展针对性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工安全意识薄弱,自保 互保意识较差;对西陈庄煤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不严不细。 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责成天泰公司党委对其予以诫勉谈话;根据《安全 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李军,男,40 岁,群众,泽州县煤炭工业局下村站副站 长、下村站“五人包保小组”组长。负责每周对辖区内的煤矿 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西陈庄煤业的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 和隐患排查不细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责成泽州县煤炭工业局对其予以诫勉谈线、对西陈庄煤业的处理建议
2016 年 11 月 15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 〔2012〕34 号”文件要求,责令该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期满后,严格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 2016 年度地 方煤矿春节停产停建及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 [2016]4 号)的规定
西陈庄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矿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中村煤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村煤业)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 起透水事故,造成 12 人被困,经抢险救援,8 人获救,4 人死 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2.2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7 月 2 日 14 时 30 分,综掘队队长石军社组织当天 16 点班工人在综掘队队部召开班前会,在明知 2405 回风顺槽没 有探水,且无掘进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掘进作业。 会后综掘队当班 27 名工人分三个班组陆续到达井下 2405 回风 顺槽、2405 皮带顺槽、2404 回风顺槽三个掘进工作面,其中 2405 回风顺槽当班作业人员共 9 人。到达工作面后,班组长乔爱军 14 安排丁晶晶到 2405 回风顺槽皮带机头处看皮带,裴杨峰和杨末 龙在 2 号联络巷附近搬运锚杆、锚索等材料,王乐锋在煤溜机 头处清煤,裴宁锋到溜槽旁清煤,裴李军在工作面清煤,掘进 机主司机李杰、副司机吉兆飞在工作面操作掘进机割煤。掘进 前,带班矿领导机电矿长常伟、跟班干部职业卫生科副科长樊 红军、综掘队带班副队长王虎军、2405 回风顺槽安全员张晋阳、 瓦斯员李波、班组长乔爱军共同对 2405 回风顺槽工作面进行了 检查。
检查结束,乔爱军组织工人开始掘进作业。18 时左右, 工作面出现停电。19 时 10 分左右工作面恢复送电后,乔爱军安 排已搬运完材料的裴杨峰和杨末龙在溜槽旁清煤,再次开始掘 进作业。20 时左右,掘进工作面忽然传出一声巨响,并
在皮带机头处安全员张晋阳电话向矿调度指 挥中心进行了事故报告,并电话通知了井下其他工作面工人撤 离。 工人撤出工作面后,当班带班矿领导机电矿长常伟在开拓 大巷坡顶组织清点人数,经清点后确认有12 人被困四采区内
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未查明前方老空积水情况,在掘进过程中导致大量老空积水溃 入矿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混乱,防治水制度不落实, 探水钻孔钻探、验收、移交工作未按要求严格进行,未认真进 行物探,物探报告造假,对作业规程和探放水设计审批、执行不严;中村煤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 情况;沁和集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中村煤业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和矿领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 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问题。6 月份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不细、不实,未发现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自查自纠不认真问题;沁水县人民政府、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贯彻落实 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对中村煤业检查不严、不细、不全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中村煤业组织开展防治水专项检查,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 进行探放水和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问题。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白小云,男,汉族,39 岁,群众,中村煤业地测科探水 队队长,作为探放水作业的具体负责人,不仅未安排工人按照 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作业,且制作假探放水台账、报告和停、 开工通知单,并安排工人在掘进工作面该探而未探的探水点悬 挂、填写探放水标志牌、控制牌板,造成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 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陈晋东,男,汉族,42 岁,群众,中村煤业地测科科长, 作为探放水队的直接领导者,且是探放水钻探钻孔的验收负责 人,不仅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安排、督促探水队进行探水作业, 且未安排本科技术员对探水钻孔进行验收,导致事故发生,对 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赵建新,男,汉族,44 岁,群众,中村煤业防治水助理, 28 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安排、督促地测科探水队 进行探放水作业,对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放任不管,导 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石军社,男,汉族,42 岁,群众,中村煤业综掘队队长, 明知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探水,仍安排 工人违章掘进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 直接责任。
王合兵,男,汉族,45 岁,群众,中村煤业安全副矿长, 在明知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探水,又未 对探防水存在的隐患采取措施,且未及时制止违章掘进作业, 造成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丁军廷,男,汉族,43 岁,群众,2016 年 2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派驻中村煤业安全监督员,在日常安全监 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 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 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 年 8 月 10 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对 其立案侦查,于 8 月 11 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王巍伟,男,汉族,34 岁,群众,2016 年 1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长,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组织安排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 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9 导致透水事故。
王国庆,男,汉族,43 岁,群众,2016 年 3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员,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 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侯海宇,男,汉族,42 岁,群众,2016 年 2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员,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 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牛建兵,男,汉族,42 岁,群众,2016 年 2 月任沁水 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五人包保小组第三小组组员,每周对中村 煤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发现探水队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水的违章作业情况,致 使掘进队在没有探水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
以上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相关的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
张晋阳,男,汉族,27 岁,群众,中村煤业安全科安 全员,事故当班跟班安全员。履行安全员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对跟班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对该 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建议:由中村煤业解除其劳动合同。王虎军,男,汉族,30 岁,群众,中村煤业综掘队副 队长,事故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该工作面当班安全生产工作, 对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的情况了解掌 握不够,盲目指挥掘进。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由中村煤业撤销其副队长职务。李根龙,男,汉族,52 岁,群众,中村煤业安全科科 长,负责全矿安全检查工作,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 仔细、不认真、不全面,未发现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探放 水的问题;对安全员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问题失察。对 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由中村煤业撤销其安全科科长职务。张轩亮,男,汉族,45 岁,群众,中村煤业总工程师, 负责全矿技术工作,对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及老空水情况掌握 不清,组织审定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严谨、不 认真;对防治水工作重视不足,未督促业务部门将本矿探放水 设计落到实处,在 6 月份防治水专项检查中,未督促有关部门 认真开展自查;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日常下 井带班存在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现象。对该起事故 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由沁和集团撤销其总工程师职务。,男,汉族,42 岁,党员,中村煤业生产副 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 31 班制度》,日常下井带班存在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现 象;对掘进队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的规定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常伟,男,汉族,44 岁,党员,中村煤业机电副 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作为带班矿领导执行《矿级领导 下井带班制度》不到位,对 2405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 进行探放水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 带班制度》,日常下井带班存在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 现象。对该起事故发生应
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田文兵,男,汉族,43 岁,党员,中村煤业矿长, 党支部书记,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正确履行职 责;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迟报应负主要责任,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建议:中村煤业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根据《中国纪 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田文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发生事故后迟报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给予田文兵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66612 元 80%的罚款 计人民币 53290(大写:伍万叁仟贰佰玖拾元整)。吴晓军,男,汉族,44 岁,党员,沁和集团驻中 村煤业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对中村煤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 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和矿领 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问题。对该 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沁和集团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文明,男,汉族,50 岁,党员,沁和集团安监 部经理,负责对集团下属各矿安全检查工作。对中村煤业的日 常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 行探放水和矿领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 班的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杨向峰,男,汉族,53 岁,党员,沁和集团技术 部和包矿部门经理,作为包矿部门经理,对中村煤业的监督检查不细致、不彻底、不全面,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要求进行探 放水和矿领导日常下井带班提前升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 问题;《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 发〔2016〕172 号)不力,对所属煤矿全覆盖检查不细、不实、 没有发现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自查自纠不认 真的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李建兵,男,汉族,43 岁,党员,沁和集团总工 程师,分管技术、通风和防治水工作,对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 技术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中村煤业将探放水设计落到实处; 组织落实《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 煤发〔2016〕172 号)不力,对技术部专项检查工作不细、不实 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车泽晖,男,汉族,52 岁,党员,沁和集团分管 安全副总经理,对中村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 位,对安监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李新锁,男,汉族,54 岁,党员,沁和集团党委 书记,中村煤业包矿领导。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关于安全 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到位;对中村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 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闫加强,男,汉族,49 岁,党员,沁和集团总经 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 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赵学锋,男,汉族,50 岁,党员,沁和集团董事 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沁和集团全面工作。贯彻 35 落实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督促 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陈学东,男,汉族,47 岁,党员,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煤炭安全监管股股长。对中村煤业贯彻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监督指导不到位,履行防治水安全监管责任不力; 对中村煤业防治水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不全面、不仔细、不认真, 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问题;落实 《关于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沁煤发 〔2016〕172 号)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对中村煤业进行 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刘东兵,男,汉族,51 岁,群众,沁水县煤炭煤层气 工业局行业管理股股长,中村煤业包矿股室负责人。作为包矿 股室负责人对中村煤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日常监督检查不全 面、不仔细、不认真,未发现中村煤业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 行探放水的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由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扣发其 2016 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赵胜利,男,汉族,51 岁,党员,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负责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五人包保小组的日常管理和驻矿安监员的管理考核。 作为安全监察站长对五人包保小组和中村煤业驻矿安监员履职 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驻矿安监员、五人包保小组在安 全检查中存在的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问题,致使中村煤业 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问题未被及时发现、整改。对 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由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依据有关 规定扣发其 2016 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陈忠元,男,汉族,51 岁,群众,沁水县煤炭煤层气 工业局总工、中村煤业包矿领导。作为包矿领导督促指导中村 煤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中村煤业未按探放水设 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主要领导 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陈向阳,男,汉族,48 岁,党员,沁水县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副科级干部,分管煤炭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安全监察 站工作。组织落实晋市煤局安字〔2016〕114 号文件不力,安排 工作不具体、不细致,未有效督促煤炭安全监管股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中村煤业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对分管的煤炭安全监管 股、煤矿安全监察站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部门安全监管 中存在的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 应负
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张俊威,男,汉族,42 岁,党员,沁水县人民政 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局长,负责县煤 炭煤层气工业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和要求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监管股室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 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重要领导 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张瑞忠,男,汉族,51 岁,党员,沁水县人民政 府副县长,分管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作为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和煤 矿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 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应负
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对相关的单位的处理建议
中村煤业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矿罚款人民币 70 万元
中村煤业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组织 生产作业,最终导致透水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中村 煤业停产整顿,对中村煤业处 200 万元罚款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中村煤业负责人田文兵处 3 万元罚 款。沁水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检查不力,对沁和集团安全工作指导不力。责成沁水县人民政府向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